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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蒋建兴与王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兴,王先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492号原告蒋建兴。委托代理人孙大骋,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澜,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兴与被告王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先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兴撤回对被告王先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