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因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因欲与被告王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