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26号原告:史某,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守学),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史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春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本慧,××××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雨涵。我们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因被告经常打牌,不务正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两个女儿,被告抚养儿子,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6张,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照片3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本慧,××××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雨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史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振(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2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