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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杜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9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小贩,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中路9号出租屋,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冯某甲。18时许,杜某又在该出租屋贩卖了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张某。张某拿该毒品到出租屋二楼吸食时,杜某等人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缴获张某吸食剩下的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64克)、吸毒用冰壶一个,并在杜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两包(经鉴定,共净重1.83克)、手机一部、现金53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王某、冯某甲、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涉案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其身上的毒品是用于止痛的。案发当时,××,“烟伟”问其可不可以给他一点,然后直接把毒品拿走了,并在桌上放了100元。其以为那钱是“烟伟”给“阿江”的,而“阿江”之前欠其钱,其又以为是“阿江”还给其的,故其把钱收起来。那毒品其是当送给“烟伟”的。2.其没有给毒品张某,也没有收张某的钱。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杜某处缴获的现金530元中有200元是毒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1日17时许,我回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中路9号出租屋看到朋友“阿迪”、“阿江”、“阿江”的女朋友、“烟伟”。不久,“阿迪”外出了。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烟伟”。18时许,“阿容”又过来出租屋。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阿容”。后来公安人员过来将我抓获了,从我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两包、手机一部、现金530元。被告人杜某对涉案出租屋、手机、现金、缴获的毒品、尿检照片进行指认。2.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1日下午,我和女朋友毛继芳到大良古鉴中路9号找冯秋荣玩,冯某甲也过来了。不久,“锋哥”过来了。因为我们都知道“锋哥”是贩毒的,所以估计他身上肯定有毒品。于是冯某甲向“锋哥”购买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准备拿回家吸食。后“锋哥”拿出了另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说大家一起吸食。我、“锋哥”、冯某甲到二楼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冯某甲离开。之后张某过来,看到我们房间有吸毒工具,于是到一楼找“锋哥”买了100元的毒品上来二楼吸食。不久公安人员将我们查获。证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杜某是“锋哥”,辨认出证人冯某甲、张某,并对涉案出租屋进行指认。3.证人冯某甲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1日17时许,我进入大良古鉴中路9号出租屋,见到“阿江”、“阿迪”及一名女子。不久,“阿锋”来到出租屋。“阿迪”将“阿锋”介绍给我认识,说“阿锋”是贩卖毒品的。后“阿迪”就离开了。然后我向“阿锋”买了100元的毒品,我给他100元,他给我一包甲基苯丙胺。之后“阿江”叫我和他一起在出租屋二楼吸食毒品,于是“阿锋”拿出一包毒品给“阿江”,大家一起吸食。后我离开,而“阿容”刚好回出租屋。我买到的这包毒品已经丢失了。证人冯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杜某是“阿锋”、证人张某是“阿容”、证人王某是“阿江”、冯某乙,并对涉案出租屋进行指认。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1日下午,我回到出租屋,王某、毛继芳、“阿锋”、冯秋荣在家中。我见家里有吸毒工具,我问王某有没有毒品。王某说没有,但可以问问“阿锋”有没有得卖。于是我到一楼问“阿锋”是否有毒品,他说有。我就给了“阿锋”100元,向“阿锋”购买了100元的毒品,然后用吸毒工具吸食。十多分钟后,公安人员过来将我们抓获,缴获我吸食剩下的毒品。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杜某是“阿锋”,辨认出证人王某,并对涉案出租屋、缴获的毒品进行指认。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11日18时30分许,陈村派出所公安人员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中路9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杜某、张某、王某,从张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冰壶一个,从被告人杜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两包、手机一部、现金530元。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某的身份情况。7.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涉案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杜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两包、手机一部、现金530元;从张某处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冰壶一个。8.通话清单,证明:电话号码130×××××××8(张某)、132××××5175(杜某)的通话情况。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杜某及证人王某、冯某甲、张某的检测样本经毒品现场检测,结果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呈阳性。10.化验检验报告,证明:从张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杜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两小包,共净重1.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相关人员。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中街9号出租屋的位置及概况。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杜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王某、冯某甲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午在涉案出租屋向冯某甲贩卖了一包价值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杜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一致,且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杜某处起获甲基苯丙胺两小包,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某向冯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午在涉案出租屋向张某贩卖了一包价值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杜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一致,且与证人王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公安人员亦分别在被告人杜某、证人张某处起获甲基苯丙胺,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某向张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综上,被告人杜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扣押的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对于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7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艳媚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8页共9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