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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中业家具有限公司与武汉尚依尚美商贸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9号原告:安徽中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周光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立业,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尚依尚美商贸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负责人:李国鹏。原告安徽中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尚依尚美商贸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业家具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尚依尚美商贸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业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业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