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坪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统佰、高为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统佰,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312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城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祥武,该社职工。被告:王统佰,农村居民。被告:高为芹,农村居民。被告:王淑芹,农村居民。被告:徐恒标,农村居民。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统佰、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纪祥武、被告王统佰、徐恒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为芹、王淑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王统佰于2008年4月23日在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共计30000元,由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于2009年4月23日到期,经催收未果,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偿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统佰辩称:这个钱是我使用的,但这个钱还给陈文波了,陈文波是团林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钱是分六次给的陈文波,每次5000元,但是陈文波什么手续也没有给我,钱是我自己送给陈文波的,其中一次送到团林信用社,其他五次陈文波到我家里拿的,具体给陈文波钱的时间我想不清楚了。被告徐恒标辩称:这个钱是不是有担保期限,这么多年信用社一直没有通知我还上还是没还,2015年8月份陈文波到我家里跟我说,王统佰这个钱还没还上,他让我先垫上500元,说以后不找我了,但是没有签写任何收据等。被告高为芹、王淑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统佰于2008年4月23日与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日期自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3日,利率12.4500‰,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被告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为被告王统佰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借款已逾期,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于2015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统佰订立的借款合同,与被告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订立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王统佰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现该借款已逾期,被告应偿还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原告在担保期限内未对被告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主张权利,故被告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免除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统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23日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高为芹、王淑芹、徐恒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统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罗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鲁统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