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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刘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武,男,(身份证号码:×××0059),汉族,住龙门县。本院作出(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武应支付罚金3000元,因被告人刘武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武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武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刘武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武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