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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奥五环国家体育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441号原告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国家体育馆三层。法定代表人杨林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选涛,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四层V031室。法定代表人王琪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五层。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欢,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三人北京国奥五环国家体育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国际会议中心五层501。法定代表人龙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晚晴,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北京国奥五环国家体育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体育馆公司)与被告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董车公司)、第三人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第三人北京国奥五环国家体育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家体育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房选涛,古董车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琪琛、委托代理人郭雪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12月15日五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蒋晚晴到庭,2015年4月21日,国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田欢到庭,后国奥公司、五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国家体育馆公司诉称:根据北京市政府批准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决定,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体育馆的指定移交接收单位,获得了国家体育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成为了国家体育馆的产权人。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将国家体育馆交由国际体育馆公司运营管理,国家体育馆公司成为国家体育馆的实际运营管理单位和占有人。自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获得国家体育馆产权之日起,古董车公司就一直非法占用国家体育馆二层观众区东北侧面积400平米的区域用于停放车辆,并占用东耳房二层区域房间208平方米用于办公。无论是国家体育馆的产权人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家体育馆的合法占有人国家体育馆公司,均与古董车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也从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同意古董车公司占用、使用上述区域。期间,国家体育馆公司多次以口头、书面的形式要求古董车公司移走车辆、腾空被占用的场地和房间,但是古董车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古董车公司立即将位于国家体育馆二层东北侧的三辆车辆移走,判令古董车公司立即移走存放在国家体育馆附馆1号化妆间内的物品,判令古董车公司支付国家体育馆公司损失727万元。古董车公司辩称:国家体育馆公司以其名义提出诉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国家体育馆公司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场馆的占有人。我公司占有涉案的场所是因为我公司与五环公司签署了长达十年的租赁合同,我公司不是非法占据上述场所,而是依据合同。即便国家体育馆的权属发生变化,但是我公司的租赁合同对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约束力的。国家体育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请求驳回国家体育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国奥公司、五环公司曾到庭,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签订《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馆特许权协议》,其中第26.4款为a北京市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期最后一天的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候在遵守其在本第26.4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b如果北京市政府希望按照本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其必须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写明:北京市政府依据本第26.4款(北京市政府自愿终止)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和本协议将在收到通知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终止。后朝阳区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B区登记于国奥公司名下。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馆特许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其内容为根据《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馆特许权协议》第26.4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馆特许权,终止《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馆特许权协议》,终止时间为收到该通知第三十个工作日。补偿金额为4亿人民币现金。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家体育馆指定移交接收单位。2011年7月20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9月26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1至4层101号房屋(即国家体育馆)登记于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11年11月9日,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其内容为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京演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演公司)处理国家体育馆的运营管理事宜。2014年8月1日,京演公司更名为国家体育馆公司。2012年12月19日,国家体育馆公司向世界经典收藏车巡展组委会出具《关于移走车辆及腾空场地的通知》,其内容为因贵组委会在国家体育馆二层观众区东北侧长期停放的车辆,已经对于该处的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妨碍。此前,国家体育馆公司已经多次通过口头的方式要求贵组委会及时将全部车辆移走并将该场地腾空,以免妨碍国家体育馆公司的正常工程施工,并避免对该车辆造成损坏。遗憾的是,截止到目前,贵组委会对国家体育馆公司的全部上述正当要求不予任何理睬和回复。现国家体育馆公司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贵组委会,请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与国家体育馆公司联系,并在此期限内将位于国家体育馆二层观众区东北侧的车辆移走并将该场地腾空。如贵组委会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国家体育馆公司联系并移走车辆及腾空场地,国家体育馆公司将根据现场工程施工情况,对贵组委会停放于该处的车辆和物品进行国家体育馆公司认为适当方式的处置,由此造成的对贵委停放车辆(包括相关物品)的损坏、破坏、丢失等责任,国家体育馆公司概不负责。同时国家体育馆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因贵委的上述行为给国家体育馆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古董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琪琛表示上述文件已于2012年12月21日收到,但行文中表述与事实不符,望适度调整。因前些时间收到相关通知,得知需要进行场地维修,已经配合将车辆摆放位置调整。希望相关工程部门提供具体施工范围信息,以做相关调整,会积极配合相关工作。2013年4月1日,国家体育馆公司向古董车公司、世界经典收藏车巡展组委会出具《关于移走车辆和腾空场地的再次通知》,其内容为2012年12月19日,国家体育馆公司向你们发送了《关于移走车辆及腾空场地的通知》,你们已经于2012年12月21日收到该通知。国家体育馆公司在该通知中要求你们,由于你们在国家体育馆二层观众区东北侧长期停放的车辆,已经给国家体育馆公司对于该处的工程施工造成了严重妨碍,并要求你们限期“将位于国家体育馆二层观众区东北侧的车辆移走并将该场地腾空”,否则国家体育馆公司将对该场地内的车辆和物品进行适当方式的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将由你们承担,并保留追究相关单位给国家体育馆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现上述期限已过,你们仍未移走车辆并将该场地腾空。有鉴于此,国家体育馆公司再次通知你们,由于你们的不作为,国家体育馆公司将在认为合适的时间移走相关车辆和物品以便将场地腾空。国家体育馆公司再次重申,国家体育馆公司不对施工和腾空场地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车辆和物品损坏、破坏、丢失等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国家体育馆公司保留向相关单位追究由此给国家体育馆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的权利。2013年4月2日,古董车公司表示古董车公司已于贵方发递第一封信函之后,对相关事宜积极配合处理。在第二封信函收到之后,已予以书面信函回复。所谓“不做为”之言辞与事实不符,敬请查询。古董车公司在场地上的物品系贵重职务,任何未经古董车公司同意,有损贵物损失之责任,系你方全权责任。2013年7月,国家体育馆公司将古董车公司位于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内的物品搬离至国家体育馆一层化妆间1。2013年8月27日,本院对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及一层化妆间1进行现场勘验,其中化妆间1内所有物品杂乱摆放,国家体育馆公司对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进行装修并用于办公,三辆古董车停放在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外侧。后古董车公司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10月11日,本院再次对化妆间1进行现场勘验,在古董车公司取走部分物品后对上述化妆间1张贴封条。2014年1月10日,国家体育馆公司因上述化妆间1消防检查需要申请打开化妆间1,本院工作人员全程现场监督后重新张贴封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1、国家体育馆的移交问题。古董车公司提交2010年6月9日的《关于国家体育馆特许经营权调整涉及资产处置等有关问题的报告》{其内容为保留国奥公司驻馆办公区(首层西侧,南侧;二层东西耳房)的无偿使用权至2038年12月31日,设置专门出入口并保留车位100个;同意国家体育馆2010年年底正式移交,建议此前继续负责场馆的运营,收益,并承担大型活动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改造区域的施工手续办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对于已经签订的长期物业管理等合同,进行主体变更后,由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五年内合同的履行。三、工作建议。经营权调整,国家体育馆投入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补偿机制;场馆移交和责任划分,2010年底完成国家体育馆移交工作;其他相关问题,1、为保证国奥公司正常运营,在新办公用房选址,重建,装修期间,建议按照国奥公司提出的方案继续无偿使用国家体育馆办公用房等区域,并承担相关运行费用,使用期限是5年。国奥公司与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管理职责等相关内容。2、考虑到国家体育馆物业管理等平稳过渡,对于2010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国家体育馆运营管理合同(共17项),建议在进行主体变更后由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五年内合同的履行,涉及主要条款变更由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当事人协商。目前国奥公司不再签订新合同},以此证明国奥公司保留驻馆办公区(首层西侧,南侧;二层东西耳房)的无偿使用权至203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馆公司对上述报告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国奥公司在请示过程中要求保留部分办公区域,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批准使用到2038年,该报告不是正式文件,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正式文件取代了上述报告。经查,五环公司、国奥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撤离国家体育馆。2、合同问题。古董车公司提供2009年3月2日其与五环公司签订的《国家体育馆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其内容为五环公司将位于天辰东路9号国家体育馆首层115、116-121、117、120、125、129、130,建筑面积436平方米出租给古董车公司,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年租金为477420元,每年年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租赁期间,五环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办公用房,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办公用房所有人和古董车公司继续有效)、2009年5月28日五环公司出具的《通知函》{其内容为五环公司与古董车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订的国家体育馆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现将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位置及承租办公房房间做如下变更: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位置由位于天辰东路9号国家体育馆首层变更为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部分区域,出租办公房房间号由租赁合同约定的115、116-121、117、120、125、129、130变更为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除最北侧三个房间以外的全部办公房间及前厅区域)。五环公司同意古董车公司在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外侧的环廊临近区域停放不超过五辆古董车,并由古董车公司全权负责车辆的保养管理及安全保卫。租金的给付方式变更为在租赁场地的展览收入进行分成}、2008年6月国奥公司的《证明》(其内容为五环公司为国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国家体育馆的经营、管理),以此证明古董车公司通过承租取得涉案场地的使用权。国家体育馆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国家体育馆公司对《国家体育馆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通知函》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是虚假非法的证据,古董车公司与五环公司确实存在展览合作合同关系,合同期限是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馆公司提供《关于国家体育馆特许经营权调整涉及资产处置等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附件《关于国家体育馆特许经营权调整补偿的建议》及上述附件的附件《国家体育馆赛后改造增加投入明细》、《跨越2011年度的国家体育馆经营合同台账》(其中2.展览合作,合作单位为古董车公司,合同起止时间为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合作业务概述为世纪珍藏19**-顶级名车展)。古董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询,古董车公司称其与五环公司签署了《国家体育馆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临时展览合同。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馆特许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国家体育馆的所有权人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国家体育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现国家体育馆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本院,古董车公司以其与五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抗辩。《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馆特许权协议》中约定了北京市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期最后一天的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候在遵守其义务的情况下,终止上述协议。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馆特许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馆特许权,终止上述协议,古董车公司与五环公司已经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基础,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划拨取得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的土地及相应的国家体育馆,同时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经重新装修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古董车公司与国家体育馆公司之间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的可能性,故本院对古董车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本院对国家体育馆公司要求古董车公司立即将位于国家体育馆二层东北侧的三辆古董车移走和搬离国家体育馆一层1号化妆间内的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损失727万元一节,考虑《国家体育馆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通知函》、特许权经营、终止、国家体育馆交接事宜、五环公司和国奥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撤离国家体育馆的情况、古董车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本院对国家体育馆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停放于国家体育馆二层东耳房外侧的三辆古董车搬离国家体育馆。二、被告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存放于国家体育馆一层化妆间1内的物品搬离国家体育馆。三、驳回原告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元,由原告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华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王胜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