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鑫与被执行人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78-1号申请执行人邓鑫被执行人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喆,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本院在执行邓鑫与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经多次调解,被执行单位已直接支付被执行人的违约金并交付房产证,已履行完毕。并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惠子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