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邓建平、刘泽君、张高别、张泽、吕万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邓建平,刘泽君,张高别,张泽,吕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则中,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邓建平,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泽君,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高别,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泽,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吕万琼,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建平、刘泽君、张高别、张泽、吕万琼其他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建平、刘泽君、张高别、张泽、吕万琼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