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14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误导了申请再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调解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原审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XXX号院XX号楼XX层XX单元XXXX号房屋当时市值200多万以上,可一审仅给予其一百一十万元,与市场价值明显不符;调解时被申请人一方不断劝说,给予压力,法官也催促尽快了结案件,申请再审人才一时冲动达成协议。因此申请再审人认为,调解书明显不符合事实真相,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原审调解书,吴、许均当场签收,该调解协议已即时生效。现吴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该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源审判员 富瑞红审判员 沈 杰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