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小琼与李国兰、陈雪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琼,李国兰,陈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琼。被执行人李国兰,男,1969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陈雪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并以(2014)北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发俊位于北流市北流镇大兴路027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镇字0755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1998)字09-8042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发俊所有的座落在北流市北流镇大兴路027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镇字0755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1998)字09-804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池桂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