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岳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岳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岳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8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岳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岳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岳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714.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