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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4号原告汪某,女。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