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4号原告汪某,女。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