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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宏义,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