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宏义,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