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建友与陈奉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友,陈奉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黄建友。被告陈奉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友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黄建友负担。审 判 长 翟所水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人民陪审员 宋坤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