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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向雨蝶与向运兵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甲,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向某甲,女。被执行人向某乙,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某乙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联社代市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扣划36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乾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