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吴金翠信用卡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3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金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金翠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35391.8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