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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成元与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元,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张成元,男,生于1967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26-1。法定代表人段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健,男,生于1966年3月17日,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成元与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成元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元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成元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