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运建,隆尧县隆尧镇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敬格。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