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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运建,隆尧县隆尧镇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敬格。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