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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嘉明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李嘉明。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嘉明与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做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