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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儒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儒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7号原告刘儒学,男,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赵建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苏豫,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儒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儒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