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毛淑香、傅勇、付敏与郭宝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淑香,傅勇,付敏,郭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毛淑香,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傅勇,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付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郭宝和,现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淑香、傅勇、付敏与被执行人郭宝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宝和暂时找不到,又没有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16442.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