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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大青与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青,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28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青,女,1954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被执行人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6383号民事调解书,陈大青申请执行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大青经济补偿金7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大青与被执行人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当庭偿还申请人陈大青现金3500元;二、被执行人神木县煤建水泥有限公司用价值3500元的贵州酱香型白酒抵偿申请人债务;三、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神民初字0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