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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代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玫诉被告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玫,李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代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李红玫,女,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街人。被告:李劲松,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街人。原告李红玫诉被告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劲松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劲松于2012年3月11日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11日,之后便不知去向。我曾多次去被告家索要该借款,但一直未找到被告,被告家人说不知被告的去向,无法联系被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2日开始计算。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有以下证据:1、2012年3月11日李劲松书写的借条一支,证实被告李劲松于2012年3月11日经原告李红梅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2、原告李红玫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李红玫的身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被告李劲松向原告李红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李红梅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月息3分,按月结息”。借款后被告曾支付原告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11日。后原告多次去被告李劲松家催要借款但均因被告不在而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劲松向原告李红玫借款10万元并归还5万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按约定自愿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7月11日,故借款利息应从2013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劲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玫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李劲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