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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辉与安占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胡辉,男,1983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瑞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人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1701-1706室。被告安占飞,男,1985年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153号1楼。负责人蔡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晖与被告人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安占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支付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辉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辉负担。审判员兰望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