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法执字第00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来自强与杜志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自强,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00662-1号申请执行人来自强,男,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杜志强,男,住豫灵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2064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杜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志强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