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恩龙与任万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龙,任万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张恩龙。被执行人任万洋。申请人张恩龙与被执行人任万洋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万洋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再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