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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景建荣与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建荣,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景建荣。委托代理人景彩娣。被告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水韵路58号。法定代表人钱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卫东,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建荣诉被告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景建荣于2015年0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景建荣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25元(原告景建荣已预交),由原告景建荣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