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恒达饲料有限公司与陆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恒达饲料有限公司,陆连荣,陆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桐乡市恒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忠。委托代理人:沈洪斌,高婴。被告:陆连荣。第三人:陆文生。原告桐乡市恒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连荣、第三人陆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桐乡市恒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市恒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艾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