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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启东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启东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B区2008室。法定代表人沈琦博。被告启东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科技创业园兴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上海圣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