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青春与于建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沈青春,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7日。委托代理人王晋双,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建蓉,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1日。委托代理人王建伟,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青春与被告于建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青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青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