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3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