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商)催字第0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博艺山水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博艺山水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催字第03923号申请人北京博艺山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北中路41号院。法定代表人张志生,负责人。申请人北京博艺山水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七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5年2月9日,票号为31300051/33570625,出票人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4182元,支付银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博艺山水科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翀审 判 员  王磊代理审判员  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