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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某、黄某与黄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黄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谭某。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谭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黄某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秀娟,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黄某诉被告黄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黄某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谭某、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谭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