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某、黄某与黄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黄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谭某。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谭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黄某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秀娟,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黄某诉被告黄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黄某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谭某、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谭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