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与唐某某、谭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57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负责人蔡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某、谭某某、何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5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联汇支行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2014)长仲裁字第5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