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路用材料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路用材料分公司,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9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钱一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瞿,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顾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职员。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华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路用材料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顾雪娟。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汪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诉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路用材料分公司、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路用材料分公司、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对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路用材料分公司、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朱 奇审 判 员 施 浩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顾允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