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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3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3093-1号罪犯曾润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5)浙湖刑执字第3093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裁定书第一页第八行的: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更正为:第238号刑事判决,改判曾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书与补正的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