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3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3093-1号罪犯曾润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5)浙湖刑执字第3093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裁定书第一页第八行的: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更正为:第238号刑事判决,改判曾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书与补正的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