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禄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赫章县日用杂品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赫章县日用杂品公司,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公司赫章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昌州市场1-4-1号,机构代码:73984194-0。法定代表人蒋川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瑞崇,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赫章县日用杂品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城关建设路1号,机构代码:21563026-1。法定代表人石亚华,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公司赫章分公司,地址:赫章县城关镇小康路,机构代码:56090219-2。负责人黄生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诚,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赫章县日用杂品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公司赫章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5元,减半收取6987.5元,由上诉人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彭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