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平邑县启翔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孔庆朋租赁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04-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启翔汽车租赁服务部。被执行人崔娜,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孔庆朋,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启翔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崔娜、孔庆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5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孔庆朋2296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22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