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湖南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君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鹏飞贸易有限公司,永州君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湖南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新区晋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凌霞。委托代理人胡XX(特别授权),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9********),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州君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平塘村。法定代表人唐毅。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湖南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君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对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鹏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鹏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理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