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孔某、张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孔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苑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河道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孔某、张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日做出的(2015)河道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要求孔某、张某甲缴纳社会抚养费92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河道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孔某、张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河道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孔某、张某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英审判员 王玉新审判员 白学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