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769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冶,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昌执字第07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冶名下的住宅、仓储用房、仓库、仓棚、料房、牛棚、水池、厕所、深井、大门、水泥地面。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4日��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冶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此路树镇(昌村房权证:此路树字第00**号、0048号、02**号)住宅、仓储用房、仓库、仓棚、料房、牛棚、水池、厕所、深井、大门、水泥地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