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铁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进元。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77763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2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1734337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7428119.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笑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