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杜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杜某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