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杜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杜某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