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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隗志强与周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隗志强,周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隗志强,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靖,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玫,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周靖之妻。上诉人隗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隗志强,被上诉人周靖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周靖与被告隗志强系通过别人介绍认识。2014年9月14日被告隗志强因做生意向原告周靖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周靖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编号KZQ20140借条今借到周靖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整。月利率二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借款人隗志强2014年9月14日”。此款借出后,被告隗志强于2015年4月27日支付原告周靖本金10000元,利息结清至2015年1月,剩余本金40000及利息经原告周靖多次向被告隗志强追要,被告隗志强拖欠至今未归还给原告周靖。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靖与被告隗志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约照定合同全面履行,原告周靖当庭向法庭举证被告隗志强书写并签名的借条书证,以证实被告隗志强向原告周靖借款50000元,被告隗志强虽然已经偿还原告10000元,但剩余部分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周靖起诉要求被告隗志强偿还借款40000元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周靖要求被告隗志强承担按照双方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其利息应按照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因此原告周靖起诉要求被告隗志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限被告隗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靖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起按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隗志强承担。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宣判后,隗志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仅凭双方之间的借条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查明事实的前因后果;被上诉人周靖通过熟人将钱交给隗志强投入到担保公司并约定收取2分的月息,其与周靖构不成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2、原判按其缺席审理不当。其由于工作忙,脱不开身,且电话与法庭沟通延时开庭;3、被上诉人周靖明知参与的是非法金融活动而坚持参加,造成的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4、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周靖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周靖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上诉人隗志强对其向周靖出具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应予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隗志强应否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隗志强偿还了1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4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予清偿,应承担违约责任。隗志强上诉称其与周靖构不成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周靖明知参与的是非法金融活动而坚持参加,对此,周靖不予认可,隗志强亦未提供周靖与投资担保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原判认定其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相对人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法向隗志强送达开庭传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综上,隗志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隗志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