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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罪犯阿布里江?阿布都热合曼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布里江&middot,阿布里江·阿布都热合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刑执字第1371号罪犯阿布里江·阿布都热合曼,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新疆博乐市,维吾尔族,文盲,现在新安监狱一监区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博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里江·阿布都热合曼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该院于2013年3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阿布里江·阿布都热合曼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92.71分,获表扬6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布里江·阿布都热合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布里江·阿布都热合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凡会审 判 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管仁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蒙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