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建平与四川省珙县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平,四川省珙县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平,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煤矿。住所地:珙县底洞镇瑞华村6组。负责人赵均,职务执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煤矿在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奖补资金49314.11元(大写肆万玖仟叁佰壹拾肆元壹角壹分)。此款请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