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彪、黄春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耿艳荣审 判 员 苏 齐代理审判员 娄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昱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