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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懿萱与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懿萱,杨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239号原告:刘懿萱,女,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爱民,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懿萱与被告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学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懿萱诉称:2014年7月,被告杨爱民以投资及支付民工工资需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同年7月26日、8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00000元到被告杨爱民账上。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杨爱民归还借款4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止。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津公刑立字第(2015)363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重庆巨荣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爱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告杨爱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属同一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懿萱的起诉。原告刘懿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茂 关注公众号“”